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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礼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礼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76号罪犯胡礼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礼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9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7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礼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胡礼明减刑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礼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礼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云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