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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伟军与关允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宋伟军,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关允来,男,汉族,1949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宋伟军诉被告关允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佛山市荦顺织造厂务工,并于2013年12月1日辞工,期间尚有工资30890元未清,双方协商同意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清,且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于2014年1月付过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58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一年的利息8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31日计至2015年3月30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及补助等共计30890元,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清。后被告付款5000元,仍欠25890元未付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立据确认欠原告工资及补助等款项合计30890元,其应依约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款25890元及从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计得1418元,原告只请求800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允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伟军支付欠款25890元及利息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