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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熙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37号罪犯陈熙。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317779.77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于2009年12月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0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6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12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金兰、印兰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熙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1分。2014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及退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