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秀。组织机构代码:69108514-5。地址: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常兴龙,校长。组织机构代码:08030281-7。地址:太和县税镇镇。被告: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代表人:史忠,校长。地址:太和县税镇镇孔寨村委会史庄。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