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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秀。组织机构代码:69108514-5。地址: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常兴龙,校长。组织机构代码:08030281-7。地址:太和县税镇镇。被告: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代表人:史忠,校长。地址:太和县税镇镇孔寨村委会史庄。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税镇中心学校、太和县税镇镇黄庙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禾田土特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