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德江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他字第5号起诉人刘德江,农民。起诉人刘德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非法拍卖起诉人房屋抵顶超生罚款的决定,赔偿起诉人各项损失合计216万元。起诉人称,起诉人系原丰润区丰润镇小陈庄村村民。1988年,起诉人在村里申请了三间宅基地,宅基地通过审批后,起诉人用这块宅基地与同村李红的震后三间简易房进行了互换,起诉人把李红的三间简易房拆除后,盖起了三间平正房。1990��,原丰润县丰润镇人民政府以计划生育为由,要求起诉人缴纳超生罚款。起诉人按期缴纳罚款后,原丰润县丰润镇人民政府所管理的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却又以相同理由对起诉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后原丰润县丰润镇小陈庄村委会在未经起诉人同意的前提下,以起诉人的名义,通过伪造起诉人签字的方式,将起诉人的三间平正房没收并拍卖抵顶罚款。经审查查明,起诉人刘德江曾于1991年1月17日向原丰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原丰润县丰润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丰润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了职权范围,又显失公正,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原丰润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丰润县丰润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1991)计复字第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起诉人以其经学习有关���规和政策,认为超生违法,处罚应当为由,申请撤诉。原丰润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23日作出(1991)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刘德江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首先,起诉人曾于1991年1月17日向原丰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申请撤诉,并经原丰润县人民法院依法准予。现起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其次,即便起诉人提起的是一个新的行政诉讼,起诉人也应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而起诉人迟至2015年4月27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德江的起诉,本院���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