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奇迹网络俱乐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奇迹网络俱乐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南侧(锦都鑫苑住宅小区5幢1单元1层10103号)。法定代表人郑小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奇迹网络俱乐部。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61号。法定代表人岳福明,该企业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奇迹网络俱乐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