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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花香与王桂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花香,王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吴花香,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王桂芹,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桂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桂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桂芹银行存款、收入82438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