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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法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林昌与杨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昌,杨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法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维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09号张林昌诉杨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杨维军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林昌房屋押金及剩余房屋租赁费105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075元,于2015年4月1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维军于2015年4月30日将执行标的107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林昌。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代理审判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