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翠兰、岳成冉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兰,岳成冉,岳成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杨翠兰。原告岳成冉。原告岳成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兰、岳成冉、岳成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翠兰、岳成冉、岳成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翠兰、岳成冉、岳成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兰、岳成冉、岳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翠兰、岳成冉、岳成俊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