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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其靖、人民陪审员钟瑞燕、人民陪审员唐道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媚担任记录。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蓉,××××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邦。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而经常打骂被告,此外因经济问题和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亦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12年底,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原告曾于2013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撤诉后双方仍然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特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陈某蓉由原告韩某抚养,婚生长子陈某邦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被告陈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韩某提交的证据1、2、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末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蓉,××××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邦。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和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末,原告去娘家居住。2013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诉,经本院以(2013)铁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现原告韩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生活。婚生长女陈某蓉现就读于黄稍中学、婚生长子陈某邦就读于彬塘小学,均跟随被告陈某生活。2014年10月23日,原告再次以与被告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姻基础较差,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又申请撤诉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抚养婚生长女陈某蓉,由被告抚养婚生长子陈某邦的请求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长女陈某蓉由原告韩某抚养,婚生长子陈某邦由被告陈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其靖人民陪审员  钟瑞燕人民陪审员  唐道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媚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