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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恢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魏秀兰诉高志英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恢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魏秀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高志英,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秀兰与被执行人高志英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月以工资的形式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东民北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