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银河与被告陈为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银河,陈为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苏银河,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为铠,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银河与被告陈为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银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银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苏银河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