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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银河与被告陈为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银河,陈为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苏银河,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为铠,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银河与被告陈为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银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银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苏银河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