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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张峰强奸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张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308号罪犯宋张峰,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8)泰山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8月14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张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49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张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