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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全源与陈瑞珠、林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珠,林永法,黄全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珠,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秋生,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法,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全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瑞珠、林永法因与被上诉人黄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569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