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花文茂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启,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雨,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宝全,男。被执行人:花文茂,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建裁字(2014)第55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第55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通执字第1628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第1628号裁定书),裁定准予第55号裁决书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1628号裁定书送达后,本院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向花文茂送达第55号裁决书。花文茂于2015年3月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第55号裁决书,其对第55号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第55号裁决书未生效。故本院作出的第1628号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1628号行政裁定书;二、对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建裁字(2014)第55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武 威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