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风东与韩国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李风东。被告:韩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东诉被告韩国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风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风东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