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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风东与韩国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李风东。被告:韩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东诉被告韩国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风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风东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