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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嵇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嵇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某某,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