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83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石家庄市正定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雪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原告以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已逾6个月,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前,被告提交了答辩状。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1990年10月份在部队相识、相知、相爱,并于1991年4月份结婚,生子陈蔚,现年24岁。丈母娘老了,原告说带着儿子回娘家看看,后来又说为了照顾好老人,在重庆上班。原告说长期分居不是事实。为了家庭和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我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正民北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遇有矛盾和误解应真诚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多做自我批评,求大同存小异,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立美好的家庭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及分居满两年,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