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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勤亮与牛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亮,牛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徐勤亮。委托代理人马星月。被告牛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亮与被告牛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迪—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