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姚昕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姚昕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金领大厦B座。组织机构代码78075013-5。代表人胡家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彩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昕,女,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某采油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翟吉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姚昕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舒浩浩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吴学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源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