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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协与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协,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陈协,农民。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诉讼代表人陈斌,村委主任。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诉讼代表人黄金潮,董事长。原告陈协诉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陈协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