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郝建邦与山东汉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邦,山东汉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郝建邦,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单县。被执行人山东汉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4)2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建邦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建邦与被执行人山东汉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落实被执行人地址不明并且查无有关负责人,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郝建邦与被执行人山东汉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