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4)市中执字第84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韩某、郭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某在中国建行枣庄市中支行62×××77账户存款538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苗义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