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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小华与吴宗贵、吴宗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14号原告邓小华。委托代理人包桂华。黄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宗贵。委托代理人王星,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耀。被告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沿江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星,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华与被告吴宗贵、吴宗耀、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邓小华负担。审判长卿钟秀代理审判员申桂明人民陪审员蒋继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时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