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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三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贾进与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进,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三初字第0069-1号原告贾进。委托代理人周红涛、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薄云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进与被告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进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平审 判 员  高 佳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