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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集电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43号原告深圳集电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添水。委托代理人曹伟。被告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集电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集电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1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8357.5元,由原告深圳集电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鑫书 记 员  买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