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某,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顾念家庭和儿子,愿意给被告林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蕻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