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张传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彬,张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5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被���行人张传亮。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文彬与被执行人张传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