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博威视科技有限���司与深圳嘉信铭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赛博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嘉信铭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博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嘉信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博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嘉信铭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3316.7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等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已扣划872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方增明执行员 李琼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桂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