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安民二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同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的执行请求是: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安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刘某立即支付判决书确认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共计1850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情况:1、2015年4月28日,同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2015)安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2015年5月13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刘某的房产登记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刘某无房产登记信息。3、2015年5月14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于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刘某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4年5月4日,同月14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刘某在农业银行运营管理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帐户内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农业银行运营管理部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刘某在该行查无开户信息。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刘某在该行帐户内的存款金额为33.23元(未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就履行判决义务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事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届时,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赵 娟执行员 张育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