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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金玉非法拘禁罪,张金玉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1311号罪犯张金玉,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黄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玉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8日受嘉奖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玉准予减余刑(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