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