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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非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志与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陈志,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非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松明。申请执行人陈志与被执行人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区人社监理字(201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区人社监理字(201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