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李某甲,住从化市。被告:李某乙,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