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世江与王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江,王善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84号原告:马世江,男。被告:王善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江与被告王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江以被告王善海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马世江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