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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世江与王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江,王善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84号原告:马世江,男。被告:王善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江与被告王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江以被告王善海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马世江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