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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兆辉与葛俊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兆辉,葛俊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字第656号原告:熊兆辉,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葛俊兵,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兆辉与被告葛俊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兆辉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当地村干部协调下就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兆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熊兆辉负担。审 判 长  史少华人民陪审员  廖志刚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