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其国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其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499号罪犯李其国。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1月7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其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6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其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库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其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执行完毕,受贿赃款170700元,其亲属已代为退10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其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其国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