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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徐一×。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原告徐一×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立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岩峰,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徐二×,于××××年××月出生,现年××岁。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年××月××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双方复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彼此间缺乏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与原告家人长期发生争执。致使双方矛盾日益加剧,已无法公告生活下去。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二×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其抚育费人民币500元;3.财产依法分割(价值150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其中载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日期为××××年××月××日,结婚登记前,双方的婚姻状况为离婚。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在2008年,被告为在自己娘家,即本市宁河县七里海镇齐家埠村分得一块宅基地,就与原告协商假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不久又复婚。复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仍然较好。后因为拆迁款问题同公婆有些矛盾,但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矛盾。到现在原、被告仍在一起生活。同时,孩子已经上高中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需要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在这个时候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徐二×,现年××周岁。原、被告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2008年,原、被告为了不正当目的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于××××年××月××日进行了复婚登记。双方复婚后,虽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葛,同时被告与公婆也发生了一些矛盾,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而且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养育了子女,并有着良好的生活远景,对此原、被告双方都应该格外珍惜。虽然双方曾于2008年因为不正当目的登记离婚,但对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产生不利影响。在双方复婚后,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纠葛,并且被告同公婆之间也有一些矛盾,但这些纠葛与矛盾未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根本的影响,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互相包容,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得双方的夫妻感情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同时为孩子的健康成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一×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后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立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瑞趁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