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相来诉被告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4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收费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