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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相来诉被告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4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收费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