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长虎、刘秀阁、张翼因张博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长虎,刘秀阁,张翼,张博,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张长虎,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系张博之父。再审申请人:刘秀阁,女,汉族,1951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系张博之母。再审申请人:张翼,男,汉族,1998年9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系张博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建生,该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博,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于2014年8月21日死亡。再审申请人张长虎、刘秀阁、张翼因张博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长虎、刘秀阁、张翼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长虎、刘秀阁、张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博与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张博在一、二审期间主张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等费用,二审判决已明确释明其请求可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张长虎、刘秀阁、张翼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长虎、刘秀阁、张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长虎、刘秀阁、张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艳凌审 判 员 徐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