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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某、许某某、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许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门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某,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前郭镇。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许某某、孙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迟国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业书记员  刘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