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301号罪犯孙某某。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京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孙某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4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