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石桂华故意伤害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桂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534号罪犯石桂华,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桂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3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桂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桂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桂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桂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