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x 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杜云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xx。上诉人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云飞与被上诉人闫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王xx。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