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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x 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杜云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xx。上诉人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云飞与被上诉人闫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王xx。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