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岩执行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郭云清、黄汉东、林小红、邱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郭云清,黄汉东,林小红,邱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行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钟玲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良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邓刘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郭云清,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汉东,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小红,女,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晓霞,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云清、黄汉东、林小红、邱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43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430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岩执行字第184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跃  进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