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与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821号原告张×,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彭德祥,男,北京律广法律咨询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傅家窑中区*号。被告裴×,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身份证号:×××。原告张×与被告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我与裴×于1978年认识并同学一年,后来有过偶尔的交流和见面。1986年5月1日前,裴×来北京找我,短短的两个月的接触,我们约定当年结婚。由于婚前对其了解不够,年轻气盛的我轻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感情基础差,双方学识(我大学本科毕业、其初中毕业)、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不同,尤其性格不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迥然不同,尤其是裴×在其娘家排行老小,娇生惯养至其性格暴躁、金钱至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孝顺父母,对我经常恶语相伤。裴×婚后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婚后经常吵架,甚至动手打架,有时把我打得满脸满身伤痕,没有脸面上班和出现在公众面前。这种行为已严重的伤害了家庭成员的感情,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结婚26年来,双方好的时间没有吵架、打架和冷战的时间长,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与幸福。我们打过很多次,经组织、同事和邻居的调解也和解过很多次,但每次和好后时间不长她又会挑起事端,致使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多次分居于两室,互不理睬,自2012年12月,递交退休申请后,我长期躲避外地并正式分居。之所以夫妻关系勉强维持二十多年,一是我总给自己一个希望,那就是她会改变自己。二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和更好的尽父亲责任。现在女儿已26岁,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并结婚成家,对女儿我基本尽到了父亲的责任,对她我也仁至义尽。双方都已退休,我累了,不想继续过这种没有温暖没有感情甚至有些许恨意的日子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以后决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裴×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裴×承担。被告裴×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78年,张×与裴×相识,双方是中学同学。双方于1987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88年9月,双方生有一女张×1。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上述事实,有张×的陈述、中国人民解放军91746部队政治部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与裴×系中学同学,相识9年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因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但双方无原则性矛盾,相信双方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向好的方面发展的,张×应给裴×和好的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故张×要求与裴×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沙月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