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王德科、李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王德科,李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被执行人王德科,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李永凯,又名李永开,男,生于1962年4月10日。王小明诉王德科、李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德科归还给王小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由李永凯对王德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王德科承担。判决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王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交付案件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导致又增加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遂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德科银行存款61980.00元,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银行再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王小明也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