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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执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礼云申请执行张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云,张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令,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申请执行张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令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张泽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礼云借款本金784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将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2幢5层C号住房(房产证号2007004**)以46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礼云。其余未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令继承的遗产中,位于云南省威信县顺河煤矿的相关关闭、补偿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等事宜正由云南省威信县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处置中,故张令现继承的产权并不具体明确,申请执行人张礼云可以在云南省威信县相关部门处置明确后再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纳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顺河煤矿关闭、补偿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等事宜明确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