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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12月间,在安溪县湖上乡上路村其家中,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户名为“罗某某”、“熊某某”等的银行卡5张(其中,户名为“罗某某”的工商银行卡系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时被扣押到银行卡5张、笔记本电脑2台、无线路由器2个、手机1部等涉案物品。审理中,被告人苏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熊某某、高某某、罗某某、苏某甲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顺风快递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预缴罚金发票,《调查评估意见书》,公安派出所及村委会证明,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的规定,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苏某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清良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人民陪审员  余连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逸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第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第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第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