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桃与马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桃,马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林桃,女,生于1984年4月18日,汉族,个体户,大学文化,系浙江省永康市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张昀,系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鑫,男,生于1991年2月3日,回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林桃诉被告马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桃的委托代理人张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桃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至6月份多次向被告提供了价值共计177286元的五金类货物,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货款。2013年4月28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承诺于2013年12月份之前付清,但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7286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暂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桃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1.货单4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及被告签收货物的事实。单号为0000402号总计货物价值159370元,已支付26820元,单号为0000429号货物价值19200元,单号为0000434号货物总价值16968元,单号为0001141号的货物总价值为8568元。共计拖欠货款177286元。2.欠条1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177286元货款的事实。被告马鑫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与书面答辩。原告林桃所举证据系书证原件,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且被告马鑫缺席未予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桃从事五金类商品的零售批发业务,2012年5月至6月,被告马鑫在原告店铺内分次购买了总计177286元的货物,货款未支付。2013年4月28日被告马鑫向原告林桃出具欠条1张,欠条中载明欠货款177286元,并承诺于2013年12月份之前付清。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鑫在原告林桃处购买货物,有货单和欠条为据,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构成合同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72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总计1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货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违约利息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时间从2014年1月1日算至2014年12月31日,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马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缺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缺席的诉讼风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桃货款17728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元,由被告马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娜审 判 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小东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